您所在的位置: 石家庄婚姻家事专业律师网 >律师文集
张义律师,法学、英文双专业,双一流院校法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现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会员,企业法律顾问,证券资格从业人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GII... 详细>>
律师姓名:张义律师
电话号码:0311-87879303
手机号码:18632166226
邮箱地址:18632166226@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511512903
执业律所: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五楼(中华南大街与新华路交口西行150米路南)
在近期一次民事诉讼开庭时,我代理人当庭提出申请笔迹鉴定,对方代理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由,即“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提出抗辩,主张我代理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申请鉴定的时间从“应该”转变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说明最高院在处理申请鉴定的时间节点上态度已经发生了转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的感受是由于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很多时候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或者庭审情况的未可知,对举证期限届满前对申请鉴定作出硬性规定,并不利于查清事实,而法院在审理安检时,也会主动协调申请鉴定的时间问题。最高院的这一改变,把申请鉴定不再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固定了下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632166226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五楼(中华南大街与新华路交口西行150米路南)
Copyright © 2017 www.sjzlih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