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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律师 张义律师,法学、英文双专业,双一流院校法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现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会员,企业法律顾问,证券资格从业人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GII...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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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为子女购买”?

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主要有两种情况(1)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由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款项。这两种情况都很常见,这里面由于第一种情况涉及到过户费用,实践中以第二种情况居多。

其中第(1)种情况是典型的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父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如想将其取得的不动产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则完全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两人名下。而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后,则即便其无明确意思表示,也可视为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至于第(2)种情况,则比较复杂。在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形下,父母显然只能以其子女名义出资缴付购房款。此时,单就出资行为本身而言,不排除父母将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可能。而一旦有关父母是将出资借贷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则在该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的就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相应地,该房屋即应为夫妻婚后共同所有。因此,在第(2)种情形下,应注意量主张借贷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而不宜简单根据本条规定,一概认定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瓣与,进而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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